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奖学金类(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等)和助学金类(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等),按照当年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进行客观、公正、公开评选与评定,澳门沙金官方网站学生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对拟定名单要在《团学简报》或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条 奖学金类和助学金类的评定程序为。团委下发《团学简报》→学生对照条件向班级评定小组(班长为第一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定小组初审→班级测评→班级给出相关鉴定意见→通过者上网申报(网络公示)→递交相关材料→学院综审→领导小组审核→公示→上报学校。
第三条 奖学金类的发放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一次性发放的一次性发放,要求分批次发放的分批次发放。
第四条 助学金类的发放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按月发放,全年按10个月计,每月第一周发放给学生。
第五条 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要缴清所欠学费,也可直接在学校财务处扣除。
第六条 奖学金类和助学金类的使用。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金额。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学金或助学金的享受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回发放金额: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申报中材料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3.在享受资助期间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4.未将奖、助学金用于学习、生活费用的补充而肆意挥霍者;
5.经过学生反映有文明交往不得体现象等不文明行为者;
6.不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7.学习不努力,资助期间所学课程(含考试、考查、选修)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8.有不诚信记录者(恶意拖欠学费者);
9.《团学简报》上通报“取消评优评先、各种资助”者;
10.没有完成院系分配任务,造成极坏影响者;
11.发现用获得资助款项在班级或宿舍平分、请客、聚餐等现象者;
12.发现用获得资助款项购买超过大多学生承受力的奢侈物品者(如:高档手机、高档化妆品等)。
第八条 取消或追回的款项用于院内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或勤工助学。
第九条 本办法由澳门沙金官方网站学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沙金官方网站学生管理领导小组
共青团澳门沙金官方网站委员会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