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健康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1999]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凡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不包括独立学院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减免的条件及减免金额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学年可申请减免学费1000元。
1.烈士子女,上学年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2.无监护人的孤儿,上学年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3.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学生,上学年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4.单亲,上学年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5.父母亲或抚养人患重病或残废,丧失劳动能力,且上学年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6.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上学年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二)符合第一款家庭条件规定之一者,且上学年连续两次获得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本学年可申请减免学费700元。
(三)符合第一款家庭条件规定之一者,且上学年获得一次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本学年可申请减免学费500元。
(四)毕业最后一学年不再享受减免学费待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在校期间受行政处分者;
2.一学年出现两门课程补考或重修者;
3.留级生,试读生;
4.有吸烟、喝酒等其它不良嗜好者;
5.诚信度差的;
6.其它。
三、减免学费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村、乡(镇)、县(市)或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属于烈士子女、残废军人子女的要提供民政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父母亲或抚养人患重病或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等级证书)。
(二)各院(系)按特困学生总数的4%确定初步人选,并组织评选,结果在本院(系)进行公示。公示后,各院(系)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于12月底前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汇总审核后将拟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最后报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审批。
(四)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填写《河南科技学院学费减免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学生所在院(系),一份报学生处存档。
(五)财务处按照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及金额办理减免手续。凡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已交齐学费的,其减免部分转入下学年使用;按规定批准减免学费的毕业生,使用国家助学贷款交学费的,其减免部分作为贷款本金返还经办银行,余额部分退还本人;没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且已交齐学费的,其减免金额全部退还本人。
(六)学校每年在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申报后,办理当学年学生学费减免审批手续。
四、检查监督
(一)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且关系困难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职能部门、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切实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二)由学生处牵头,组成有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和学生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检查小组,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三)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学费减免享受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科技学院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院发字(2005)141号)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关心和爱护,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解决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凡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者。
二、困难学生的种类及资助项目
贫困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一般困难学生(简称“普困生”)和临时困难学生三类。原则上特困生按学生总数的7%确定,普困生按学生总数的15%-20%确定,临时困难学生不确定比例。
资助项目包括:困难补助金、勤工俭学基金、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及省政府贫困学生助学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
三、资金来源
困难学生资助金主要来源:学校设立的贫困学生资助基金、国家拨付的专项补助经费及社会捐赠等。
四、资助标准
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由各院(系)根据经费及贫困学生情况确定,特困生、普困生于每年11月份集中补助,临时困难学生视情况进行补助。其它资助项目的实施办法根据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另行规定。
五、困难学生的确定及困难补助审批程序
(一)每年11月中旬,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出困难补助申请(家庭临时出现困难申请补助,不受时间限制)。
(二)班委会根据每个学生的家庭情况、消费情况及现实表现,经广泛征求学生意见,集体研究,拿出意见上报辅导员或者班主任。
(三)辅导员或班主任应对本院(系)学生生活情况和家庭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困难学生所在班级上报材料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所在院(系)审定。
(四)各院(系)对确定的特困生、普困生和临时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补助发放标准要公示。确定的困难学生名单,按类别报学生处。其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填写特困生卡片,由各院(系)和学生处分别存档备案。
(五)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学生困难补助统计表一式三份,由院(系)主管领导签批,报学生处备案,由财务处按规定发放。
学校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时将以各院(系)审报的困难学生名单为重要依据。
六、对资助学生的要求
为培养贫困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和诚实守信的意识,体现社会公平,凡享受无偿资助且身体健康的贫困学生,都应当根据其享受资助的项目及金额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学校提倡困难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分别由学校或院系安排,凡享受学校预算内困难补助的学生的公益劳动由各院(系)安排,凡享受减免学费、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省政府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等资助的困难学生的公益劳动,由学校通过各院(系)安排。凡享受无偿资助的学生,都要建立公益劳动登记卡,由安排公益劳动的部门及负责人签字,作为考评依据。享受无偿资助的学生应主动到各院(系)及学生处受领工作任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另行确定并由各院(系)通知。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资助或中止资助。
(一)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党纪、团纪或学校行政处分者;
(三)受到学校资助,学习成绩仍然很差,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含选修课)不及格者或者德、智、体综合测试成绩为班级后10%者;
(四)享受资助存在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者;
(五)对无故不参加学校和院(系)安排的公益劳动者。
(六)留级、降级学生,当年不享受资助,困难学生试读期间不享受资助。
八、优秀贫困大学生评选
对于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自强自立、事迹突出的优秀贫困大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优秀贫困大学生的评选办法另定。
九、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